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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关于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一、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 经济 价值和保密性,不仅非商业秘密权利人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获取商业秘密信息,使自己“搭乘”商业秘密的便车,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由于“理性经济人”的作用更是采取各种方式,使商业秘密利益最大化,甚至进行垄断等限制竞争的行为,据此,可以将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非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世界各国对非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是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美国规定了五种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了日本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类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也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种类做了规定。从各国的 法律 规定中可以看出,非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1)以引诱、欺骗、胁迫、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2)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后批露、使用的行为,(如 企业 职工、雇员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因订立合同、参加诉讼、行政申请等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而外泄、批露或使用);(3)明知是以上述方式或手段获取、批露的商业秘密而仍然加以批露、使用。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滥用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的行为。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秘密性,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已成为竞争者在市场中获得优势地位的重要手段。一旦竞争者掌握了商业秘密,就可以提高自身的劳动生产率,更有可能制造出符合消费者口味的商品,竞争能力也随之加强,从而导致该产品可以在市场中占有很高的份额。而对其他的竞争者来说,由于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可能基于一项技术而在长时期内主导某类产品的生产,使得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该产业领域。因为就商业秘密来说,“推出新产品的厂商由于顾客对其产品的偏爱程度和信誉的增加,会拥有某种超过竞争对手的绝对优势,后继者要打破这种优势则常常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所以,商业秘密可以使企业形成经济优势,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优势,就可以控制、操纵整个市场,削弱甚至排除竞争。
  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能够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取得竞争上的优势,从而占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形成经济上的优势,对其他竞争者进行排斥和限制,由此形成垄断。第二,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可以依据商业秘密的特性,对其合作者进行各方面的限制,这也会造成垄断。如在许可协议中指定销售范围、设定生产数量等。第三,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联合也可能造成垄断。生产系列产品的各生产厂家各自持有相关的商业秘密,虽然他们在形式上是各自独立的企业,但是如果这些厂家联合起来,对产品的生产也会造成垄断,从而形成类似托拉斯式的垄断组织。第四,为了抑制竞争者的竞争优势,经常以商业秘密权受到侵犯为由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企图给他人造成信誉上与经济上的损失,进而达到置其于不利情形的目的,甚至有人利用对方可能会在诉讼中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而不断恶意诉讼。
  二、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
  (一)非商业秘密权利人侵害商业秘密的原因。
  商业秘密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缺乏或者没有这类技术就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稳,为了与对手平起平坐,便需要获得与对手一样的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获得,首先在竞争对手机会很小,而且需要支付较大的成本,所以,攫取商业秘密就成了最便捷的方式。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又决定了商业秘密的隐蔽性和隐秘性,在从权利人那里得不到或需要付出较大成本时,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搭便车”现象就“遍地开花”了。因为市场有竞争,所以会淘汰劣者;劣者若要缩小差异化竞争,最需要的便是削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使其秘密公开。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原因。
  商业秘密因为具有秘密性而使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竞争优势,但是,非商业秘密权利人总有捅破这一秘密的动机,而且,商业秘密不像专利权那样,因为公示于众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那么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便荡然无存,这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即便国家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是市场环境中,经济利益的驱动比任何别的目的都重要,商业秘密的安危仍然处于不确定中。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一方面会采取保密措施,加强自身保护,并求助于法律,另外一方面也会在秘密还是秘密的时候,极大充分利用秘密,使得利益最大化,这是由商业秘密的垄断性而 自然 衍生的(当然,商业秘密垄断的合理利用是应该鼓励和提倡的)。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三、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已有很多,无论是判例法模式,还是成文法模式,又或者是分散立法模式,对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内容主要侧重于非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侵害的规制上。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公约有(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其中,(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并提升到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地位进行保护,而且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和保密期限,以及赔偿损失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里,美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立法最多,主要有《侵权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其中《统一商业秘密法》是为保护商业秘密而专门制定的。这部 法律 中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禁令救济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保全和商业秘密诉讼的实效规定,这为以后商业秘密的立法建立了制度层面的一些模式。还有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不仅规定了禁令救济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使用、批露和商业秘密案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及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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