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解决纠纷,当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产生的纠纷时不能诉诸于司法机构来解决。在氏族社会中生存,氏族成员都为受利益共同体,除了维护自身利益以外,为使氏族也维护自己的利益,每个氏族成员必须全力以赴的维护其他氏族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于是,在遇到氏族之间的侵犯时,氏族之间只能通过自力救济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协商解决等,当在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这就容易引起大规模的氏族间冲突甚至战争。由于商品 经济 的逐渐发展,损害不再通过同态复仇而开始用赎金的方式得到补偿,一种更为文明的侵权行为责任在此时逐渐发展起来。在这个时代,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由同样的法律进行调整。不论是一般侵权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适用严酷的刑罚,也有可能通过赎金和金钱赔偿等方式不受刑罚。由于在这个社会中,无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执行机构,也没有现代法上的详细完整的法律系统,侵权行为法实际上承担着现代社会公法尤其是刑法所承担的一些职能。对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侵权行为法都起着关键作用,而在具体适用刑罚时,适用的正是严格责任。因此,严格责任在此种社会形态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惩罚的效果。 在古代社会中,严格责任的存在能够震慑犯罪和侵权,从而达到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效果。严格责任制度也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效率,节约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生产,这是严格责任制度在古代最为核心的功能之一。在氏族社会没有统一的国家,因此没有统一的法律和规则原则。严格责任有力的维持了氏族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严格责任为氏族之间和氏族内部提供了有效的快速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严格责任的存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持稳定的氏族关系和维持氏族社会秩序的功能。 2.罗马法时代严格责任功能的衰退 古罗马帝国时代,严格责任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古罗马法上,存在关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建筑物意外致人损害以及动物侵权致人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少量的严格责任,但是《阿奎利亚法》中的过错责任倾向十分明显了。这时,过错责任原则第一次兴起,罗马帝国的简单商品经济达到空前发达的程度,人们在这个时期更多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发展,实现简单商品经济的进步。因此,人们只要尽到合理注意,就不必承担责任,严格责任不如过错责任能够保障自由,反而恰恰起了限制自由的反作用。因此过错责任很好地符合了这种追求自由的目标,更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