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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格责任及其社会功能           
论严格责任及其社会功能
供一种合理分配损害的制度,其法律属性并不是法律制裁。
  严格责任要求行为人不论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其原理在于,为一定危险行为的人造成了危险的来源,通常情况下只有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才能消除这种危险,通过这种危险行为,行为人很可能获得了巨大利益,谁获利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义务,承担这个义务之后,危险的制造人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或者通过成本价格等方式分担责任。因此,现代社会的严格责任制度,实际上是平衡双方分配正义严重不公的情况。
  2.促进社会公义
  严格责任并不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当发生利益冲突时,首先考虑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同时兼顾受害人的权益,合理的分担损害。严格责任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维护了社会关系的利益,体现了法律追求的正义价值的目标。例如,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产品责任的归则原则由一般过失责任过渡到严格责任,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真正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价值。因此,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预防危险行为
  在用经济分析法学分析侵权行为法时,波斯纳认为,司法只有在一些相当简单的案件中才能决定行为量的多少,这是过错责任制度致命的缺陷。因为这样会使潜在加害人忽视那些可能存在的事故成本。在采取了严格责任制度下,潜在的加害人会根据预防成本的大小而减少活动量,比如不饲养宠物,而不是在饲养宠物时尽更多的注意。即便行为人尽了合理的注意,在严格责任条件下也不能免责,这种情况就会使行为人尽一种更高程度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客观上限制了危险行为的总量。因此,在应对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危险”,严格责任能够比过错责任更有效率的限制危险行为的出现。
  
   参考 文献 :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
  [3]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
  [4][美]朱尔斯.L.科尔曼著,丁海俊译.原则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1).
  [5][英]约瑟夫.拉兹著,朱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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