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高校学生权利的程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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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轻程序”的倾向。如对学生作出处理之前,不给受处分的学生充分的申辩权;学生对处分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没有知情权;学校依据传闻证据直接对学生进行处分,而缺少对该事实的调查取证;在学生管理条例中很少明确规定学生的申诉期限和时效,使学生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申诉权等。 现有的学子告母校的司法实践表明,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程序瑕疵”是导致学校败诉的主要原因。其中典型的案例主要有两起。一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北京科技大学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权利和获取学位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学校在对田永因为 考试 舞弊作出退学决定后,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也没有给其办理退学手续,上述事实均表明田永被退学处理的决定并未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学校在田永临近毕业时通知田永所在系不能颁发毕业证等手续,也没有给田永申辩和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以实现救济的权利机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二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刘燕文案的判词直接说明了违背正当程序的法律后果:“因学位委员会作出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涉及到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否定决议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者,听取学位申请者申辩意见;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宣布。本案被告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 建立听证制度,是法治化背景下高校管理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必要要求。综观世界各国教育法,均授予高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自主管理高校内部事务等权利。但是,高校自主管理的合法性,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作保障。因为“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法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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