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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秩序中的立法听证制度           
论宪法秩序中的立法听证制度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对于禁放鞭炮,始终存在不同的声音。比如以冯骥才为代表的一批作家、学者就认为,燃放鞭炮是重要的民俗,是春节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放鞭炮的争议也由来已久。时至今日,全国大中城市,禁者、放者,兼而有之。抛开这些实体性的争论,本文更多的是从宪法秩序下的程序问题思索:禁放之法的废止和重提的过程,能否在由宪法保证的听证制度下进行;并且此过程能否规划化为一种宪法秩序,应然化并实然化。
  关键词:宪法秩序;立法听证制度;禁放鞭炮之法
  
  一、引言
  爆竹于庭、磬鼓三奏的春节已然远去,伴随着禁放鞭炮的政策的废止和重提,岁岁爆竹仍然声声在耳。关于贺卫方老师的博文的思索,加之一个学期宪法知识研习的成果,遂成此文。
  关于禁放鞭炮我搜索了下资料:第一个禁放鞭炮的城市是天津,时间是1907年2月3日。那一天,天津巡警局通过《大公报》发布了一个很有趣的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父戒其子,兄为弟导,子弟有犯,父兄枷号,倘敢故违,决不宽饶。”但是那次禁放,并没有扩展到全国。第二次大范围禁放鞭炮开始于1993年前后,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带动下,短短几年时间,全国绝大多数中心城市都宣布禁止在中心城区禁放。
  二、宪法秩序与宪法秩序下的立法听证制度
  (一)宪法秩序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它所追求的宪法秩序是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是保障人民主权、实现宪政的基本价值目标。宪法秩序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定宪法而形成的一种协调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宪法上的秩序,它是理性追求的体现,即应然宪法秩序;二是通过各种宪法手段对现实的宪法关系进行调节,在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秩序,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秩序,即实然的宪法秩序。宪法秩序的实现是指应然宪法秩序向实然宪法秩序的转换过程,是一种存续的状态。但是,理性追求和现实存在之间经常有一定的差距,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宪法实施不到位,实施方式、方法的选择不当,实施重心选择不准确等,都会阻碍应然秩序向实然秩序的转换;宪法的稳定性特点,使理性追求的宪法秩序和客观存在的现实之间事实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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