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宪法概念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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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宪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但中国近现代的宪法概念已然发生了改变,尤其是新中国建立后,有关宪法概念的论述众说纷纭,各路学者著述颇丰,可谓是百花齐放。囿于学识疏浅,本文并不科学定义宪法的概念,笔者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粗浅的谈谈丰富宪法概念的重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概念;公民;个人权利 一、“宪法”一词的语义考证 汉语宪法二字有两种意思要加以注意:一是古汉语中的语义;二是现代汉语的表达。关于汉语中的“宪”字,以下的话经常为中国宪法教科书所引用:“率作兴事,慎乃宪”(《尚书•益稷》);“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尚书•胤征》);“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尚书•说命下》);“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墨子•非命上》)等等。 从以上的引证中我们可以得知,古汉语中的“宪”与“宪法”在能指的面向上有两层含义,而后一种含义更是被汉语的解释者所忽略:其一,“宪”与“宪法”指的是“根本性”,譬如,已形成的王权体制,以及这个体制或体制的最高者确立的规则。 “根本性”又可以引申出“权威性”和“至上性”这样的概念,它是人们必须敬畏与尊崇的根据。其二,当《中庸》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表达这种根本性时,这里也隐含了我们现代人使用的“正当性”概念。中国古典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中国人对人类事务的正当性判断并不是从一个超验的实体(譬如,上帝)那里领受的。中国的正当性来源是经验的、历史的。如《孟子》曰:“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同样,像尧、舜、文、武、周公这样的圣贤,他们不只是些过往的伟大历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借以模仿[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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