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宪法概念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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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偏私的,但是这种“偏私”融于“公意”(即法律,每个公民共享的利益)时,就等于每个人在为自己效劳的同时,也就是在为别人效劳,这是实现对全体公民公正的惟一道路;所以宪法不仅不排除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基本目的。 童之伟教授在其《论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一文中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评析,他对宪法概念定义为: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笔者认为其观点所谓的“……根本法”体现了我前文论述的“根本性”,其认为“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对宪法概念的“正当性”体现不足。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我个人认为宪法定义“正当性”不仅要体现其为分配社会权利的根本法,还应该给予公民基本权利更多关怀。尤其是在当前的中国,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公民又缺乏有效救济手段的情形下,我们在给宪法下定义时给予公民基本权利更多关注,更有利于普及民主观念,推动民主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有鉴于此,我给宪法下的定义是:宪法是合理配置社会权利并着重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表明,一国实施民主制度的效绩,取决于该国公民权利设定的状态,以及该国所设定的公民权利在实现中所达到的使普通公民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程度。这是因为,民主不仅仅表现为“人民当家做主”这样一种抽象判断,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一个个普通人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在具体的管理国家的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上。后者主要是通过公民权利的设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公民权利最早是被作为封建等级特权的直接对立物而为所有的普通人概括出来的,当采用宪法形式对它加以神圣化后,也就使它成为了民主的基石和民主的具体目标,成为了构筑宪政的基础;随着民主实践的深刻发展,公民权利在推动民主发展进步,检验民主制度,判断法律的价值和作用等方面越来越显得重要无比,以至各国一致得出没有建立在良好的公民权利之上的公民传统就不可能有民主的结论。 我国现行宪法有选择地吸收了世界各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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