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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缓刑制度之比较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缓刑制度之比较
关键词: 缓刑制度; 刑法谦抑; 刑事政策; 刑罚制度 

内容提要: 随着刑法谦抑精神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确立, 缓刑制度越来越为世界各国( 地区) 所重视。但由于各国( 地区) 具体情况不同, 各国( 地区) 的缓刑制度呈现出多样性。本文试对我国大陆和 台湾 地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从缓刑种类、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考察内容、缓刑撤销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 特别指出台湾地区刑法在2005 年修正过程中对缓刑制度的完善, 如被缓刑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义务, 对被缓刑人的附随义务等规定, 均值得借鉴。 
 
 
    缓刑是近代以来随着新派刑法思想的 发展 而兴起的一种替代监禁刑的刑罚制度。它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 在一定时间内附条件地暂不宣告或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适用, 无论是暂缓宣告还是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虽在一定的时期内保留着刑罚执行的可能性, 但却都是在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下, 达到对犯罪人进行 教育 、改造的目的, 因此具有明显的刑事政策的意蕴。[1]适用缓刑, 对主观恶性不深、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初犯或轻微犯罪者免除监禁, 既可以避免在监所交叉感染恶习, 又能促使罪犯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弃恶从善; 同时也能够尽可能的减少国家在改造罪犯方面的 经济 投入。这对于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充分体现刑法谦抑精神, 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缓刑制度已为世界各国刑法所普遍采用。我国大陆刑法( 以下简称大陆刑法) 和台湾地区“刑法”( 以下简称台湾地区“刑法”) 也不例外, 都规定了缓刑制度。
    但是, 由于各国或地区缓刑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本国的 政治 、 法律 及刑法理论发展的状况不同, 因而, 在具体制度设置上有所不同。本文将从缓刑的种类、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考察内容以及缓刑的撤销等多个视角对大陆和台湾两地的缓刑制度进行比较, 以期能够取长补短。
    一、缓刑种类之比较
    缓刑制度从创立至今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 刑罚暂缓宣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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