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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相同。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则提高了补偿标准,同时还提出了“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原则。在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号角的吹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蓬勃发展,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补偿制度在这种环境下引发了许多问题。 
  第三阶段:1999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拉开帷幕。2001年、2002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共确立19个城市(区)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土地管理法》再次修订实施,但未对补偿标准做改动。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2004年11月3日、2005年7月23日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决定》做了补充。2008年9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再次展开。在这一阶段,各界已充分认识到“补偿标准低、范围窄”等制度问题,并且积极探索着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 
  征地补偿制度从建立伊始至今,在补偿内容、标准上都有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 “产值倍数法”的弊端体现在多方面,比如作物年产值的不确定性;倍数法无法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及“涨价归公”的补偿思想无法让农民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其次,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却未纳入到征地补偿范围中。其他一些国家(地区)还对征地过程中产生的诸如邻接地损失、营业停止等内容进行了补偿。(林玉妹,2005)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据有关专家调查,征地费的约60%为 农村 集体和农民所得,40%为地方政府所得。(陆红生、韩桐魁,2005)这使得本身就偏低的补偿费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上时已经所剩无几;最后,原则的模糊性: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一原则出发点是好的,乍看也合乎情理,但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究竟怎样才算是生活水平不降低?用什么来衡量? 
   
  二、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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