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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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检察监督是基层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文通过分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抗诉、参与诉讼、扩大监督范围等方面的职能,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民事检察监督权 抗诉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 法律 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民事诉讼监督原则。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建设和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吸收 中国 古代 政治 法律制度特别是御史制度的精华,移植国外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建立的。就检察权的性质而言,检察权既非典型的司法权又非纯粹的行政权,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而言,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国家为了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即为法律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民事审判领域的体现,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权在我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上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作了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至第190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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