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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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反映的是两种不同形式的本质特征。前者讲的是机构由谁组成,后者讲的是权力由谁行使。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参加行使的权力,只是构成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的一个“元素”,而不是“主体”,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和形式,把诸多“元素”融汇一体,形成国家权力机关的意见或决议、决定,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成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约力。因此,监督实事工程的主体,只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能是代表(常委会委员)。 二、人大代表的职权对政府工作有无制约力 “代文”指出:“代表对实事进行督办时,涉及的督办内容不够全面”,涉及“工作质量、资金到位、事后效果”等较少,“对实事办理情况的意见建议缺乏专门的督办通知,提出意见要求不够明确……影响了监督效果。” 代表的作为,离不开代表的职权。人大代表有无权力,长期存有争议。有的专家认为“人大代表个人没有权力,只有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言论免责权等权利” 。有的学者则认为,“人大代表不仅有‘权利’,同时也有‘权力’,或者说人大代表的‘权利’,也就是‘权力’”。因此,要发挥代表的职权作用,就不得不依法对代表的职权做一番合法合理的分析。 代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笔者对代表法定的“职权”理解和实践感悟,人大代表的职权内含有三:(1)代表的职权是法定的代表的权利。较之法定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以及非法定的社会自在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替代和“特别”司法保护性。(2)代表的职权是法定的代表的权力。代表可以依法参加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可以依法行使个体的法定权力。(3)代表的职权集其法定的权利和权力于一体,且依其使然而定:代表依法以权利主体行使,其职权即是权利;依法以权力主体行使,其职权即是权力。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第六条)。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常情况下,人大会议各项议程一般分为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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