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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研究           
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研究
实施刚性监督
  
   “代文”指出:代表在督办实事过程中,“特别是在对问题整改方面刚性要求不够,比如限期整改、限期反馈等方面的要求较少”,要“提高刚性要求”,要“承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从监督力度上讲,人们习惯把人大监督分为柔性监督和刚性监督两种类型监督形式。通常把听取专题汇报或报告、检查和视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视为柔性监督,把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视为刚性监督。刚性监督形式中,只有质询监督属代表个人行为,不是人大集体行为。即使如此,法律对于代表参与质询监督也有严格规定:代表必须有10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且需按一定程序进行;必须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人大闭会期间不能提出质询。罢免和其他几种刚性监督形式,皆非代表个人行为。如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方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罢免表决应当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就是说,无论代表个人行为的刚性监督还是集体行为的刚性监督,代表个人也是不可行使的。
   就“代文”监督实事工程而言,应按监督法规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提交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就“实事工程的进展”、“工程质量、资金到位”等,提出具体明确要求,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此可视为“准刚性”监督。如若政府有关部门拒而不办,或推搪塞责,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相关决定或决议,强制其办理落实,还可以依法启动撤职、罢免程序,实施更为严厉的监督。这些皆属于“刚性”监督。无论实施“准刚性”监督还是实施“刚性”监督,其权力都在人大常委会,而不在代表或部分代表职权范围内。
   “代文”强调,要“加强代表培训”、“提升代表素质”、“强化监督实效”、“提高刚性要求”。按理说,加强代表队伍素质建设,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所必须,也是提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水平所必须,但不可视为代表“刚性”监督所必须。应该在强化代表队伍建设的同时,从代表监督的“误区”中走出,既全面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又依法规范代表职权行使,进而充分有效地发挥人大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意愿实现,维护好民众利益。中国论文联盟http://*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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