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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研究           
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研究
实施民主和实施集中两个阶段。会议民主阶段,主要是组织安排代表听取报告和介绍,就专项议题、重大事项、人事安排、特定问题调查等畅所欲言,提供实情,反映民意,建言献策,以利于大会集思广益、完善决策。此间,代表工作不对相应的人和事构成强制和支配,体现的是“权利”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平等性的显著特征。代表的作为应视为行使权利。会议集中阶段,主要是组织安排代表参加投票、表决,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体现的是“权力”的强制和支配的显著特性。代表此间的作为应视为行使权力。闭会期间代表行使职权,同样具有行使权利与行使权力之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参加集体活动或个人持证视察、调查研究、与民座谈、接访群众、了解民情民意等,代表与相应人处于完全平等的主体位置,应属于行使代表权利。代表“约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将活动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即是行使权力。这是因为 :其一,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基于“公益”,与代表个人利益无直接关系,究其本质,属“公权力”;其二,“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这说明,“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职权范围内的一种支配力 ,代表与相应机关、组织不是权利人之间那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是以对方服从为条件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大代表的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代表个体“公益性”权力,而非国家权力。同时,上述分析可见,代表依法行使权利,是其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依法行使权力则是其依法行使权利的递进。代表对于行使权利、权力,不可厚此薄彼,只有认真行使权利,才能更有效地行使权力;只有齐头并进,才能职权到位。
   虽然,人大代表依法参加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和闭会期间依法行使的代表个体权力,都不能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相提并论,但是,也不可把代表监督与一般公民监督等量齐观。因为人大代表的监督在根本上是代表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权,在内容上属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国家公务性质。因此,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一般公民的建议批评更具有权威性,可以产生更为直接有效的作用。借用一学者话说:“可以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是比群众监督效率高、比人大监督效力弱的一种监督形式。”这种监督对政府工作是一种督促,而无法定的制约力。

 三、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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