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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监督工作在法律适用中的理论研究           
撤案监督工作在法律适用中的理论研究
八百余件,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十余件,在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发现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立案监督案件十余件。但是在审查应当不予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工作数量基本为零。该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实际办案人员为5人,平均每人每年承办的审查逮捕案件数量为一百五十余件,面对如此数量的案件压力,其工作强度可想而知。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是基层检察机关所面对的普遍问题。我国目前的监督撤案工作基本上依靠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量完成,在这些力量面对应接不暇的案件压力和考核工作之后无法有足够的精力去处理程序更为繁琐,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监督撤案工作。
  另外,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撤案工作如此困难,还有一个无法忽视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撤案的具体把握有很大的任意性,撤案的程序也不完善。这一切都为人为因素的非法介入提供了方便并且导致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久侦不结,停滞在侦查程序之中,既不移送起诉,也不作撤案处理,而是所谓的“挂起来”。并且撤案监督方面的立法漏洞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当中无从下手,撤案监督体系形同虚设。
  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即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且需要追究行驶责任,是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的主要工作。侦查机关处理案件是否应予立案时的依据往往较为片面,不能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本身性质而仓促立案,导致案件在后期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不符合立案标准。另外,侦查机关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上级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等硬性指标任务,在立案后再对案件撤销会使侦查机关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处于劣势。导致了撤案工作的久拖未决增加了监督撤案工作的难度。撤销案件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终结程序却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案件撤销是否及时?案件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撤案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有违法之处?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以罚代刑?这些问题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都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这使得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国家法律在立案、撤案方面的审核监督体制不够全面而将一些属于民事纠纷或者案件本身并非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举报要求立案,如:笔者在2009年所遇到的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犯罪嫌疑人徐某与举报人谢某系夫妻关系,该二人在一次家庭矛盾后谢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其夫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过程中果然发现了一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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