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监督工作在法律适用中的理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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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2名以上检察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对于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应当作出继续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与侦查机关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建立立案备案制度。 侦查机关在立案工作的过程当中把关不严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工作难以开展的源头,将立案工作的审核作为遏制“错立案”“立错案”的根本,这不仅需要侦查机关在审核立案材料时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还需要会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立案程序是否公正透明进行监督,使检察机关在撤案程序中充当裁判者,能对是否继续推进程序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定期走访侦查机关各办案部门,与案件承办人就立案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提高侦查机关的法律业务水平。 目前,侦查机关在案件立案阶段的办案力量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在审查案件是否应当立案时的标准也不统一。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定期与侦查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于在案件办理立案的程序当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沟通。例如在办理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过程当中对其中的“恶意透支”的情节的掌握,在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如果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当盲目立案会造成侦查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不良影响。如何将诸如此类案件当中对于案件的情节类型的法律理论应用到实践当中便是司法部门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第四、加强撤案监督,权力必须有监督,否则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就会产生腐败。作为强制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国家权力, 必然需要强大而有效的监督,否则,就难以确保依法撤案制度的实施,“撤案难”的问题就不可能根本解决。 检察机关联合本单位自侦部门对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当中所存在的渎职和贪污贿赂行为进行查处。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某些公司企业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使用贿赂等不法手段勾结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将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以涉嫌刑事犯罪的名义立案查处,行使国家公权力为个人解决民事纠纷。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的监督撤案案件当中寻找渎职和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对于其中所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进行严厉查处。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参考文献: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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