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劳动价值论深化对科学劳动的认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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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生产成果那样是真实可见的物质产品;科学劳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具有相对性,根据适用范围与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发挥不同的特定效用。 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对科学活动作为劳动的性质给了我们一个解决的思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总体工人”的范畴。他说:“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的或者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12]那么按照总体工人的观点,企业里的工程技术人员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那么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总体工人”的一部分,完成的是总体工人的智力劳动部分或为生产提供目的方式,他们的劳动当然也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
一种劳动,如果它的生产劳动的性质已经确定,那么这种劳动在什么地点进行,是不会影响劳动的性质的。既然工厂里的技术人员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那么作为独立部门的研发活动当然可以进行地点上的转移,随着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科技研发部门逐渐分离成为独立的法人后,他们仍然是企业生产性的总体工人的一部分,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3 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决定 3.1 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科学技术商品的生产是一次性的,是不能重复进行的,产品也始终是一个。如果有几个单位同时进行同一个课题的研究,只有首先取得成功的单位才对该项技术拥有所有权,其他单位则是竞争的失败者,他们的劳动单就局部来看,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劳动无法和有效劳动直接并列来求平均值,因此科学技术产品只存在个别劳动时间,不存在普通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于是有学者认为衡量的方式可以采用计算发明过程中所使用、耗费掉的其他各种物质商品的价值的总和方法。[13]但是显然无法解决的是在发明过程中耗费掉的商品价值不一定完全转移到科技成果产品中,而且科技成果产品的价值往往大于期间科技人员的生活资料与研究用品价值。 纵观各种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赵学清老师提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决定方法最为清晰可行,他认为科学技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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