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我国监所检察发展现状研究           
我国监所检察发展现状研究
摘要:监所检察系统是我国检察系统的传统部门。“躲猫猫”事件发生之后,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监所检察工作也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机。本文通过对我国监所检察系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的剖析,从立法、制度建设、基础建设三个角度对我国监所检察系统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调查权 随时介入权 约见权 提请惩戒权 检察建议 巡回检察制度
  
  1 我国监所检察的发展概况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1.1监所检察发展历程 1949年新中国检察机关建立之时,监所检察工作也随之开展起来。经历“文革”之后,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监所检察业务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设立。随后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机构陆续设立。到2008年正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30年来,监所检察工作在实践中发展。在多年监所检察实践经验基础上,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四个办法”的下发,全面规范了监所检察各项业务。
  1.2 监所检察事业成绩 30年来,监所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赋予的职责。推进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深入发展;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明显;依法打击服刑罪犯再犯罪,为维护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切实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受理被监管人的申诉。回顾30年发展历程,监所检察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监所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对我国特色检察事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 我国监所检察事业面临的问题
  2.1 立法不完善 首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等法规都有刑罚执行监督权的规定,但是对于监所工作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致使监所检察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工作定位难以把握。第二,监所检察工作具体监督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刑事执行检察范围不全面。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判决和裁定需要在社会的执行行为以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却没有检察监督的部门和机构。第三,监督方式规定滞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程序停留在事后监督,不能适应监所检察权运行的要求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浅析我国目前交通工程的现状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司法制度
    我国物价变动会计研究状况评
    浅析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现
    浅谈我国会计研究现状
    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完善
    我国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期间
    探析我国建材检测行业的现状
    试论我国机械制造技术的现状
    浅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