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时限制度解读司法公正观的转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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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的提出作为证据改革的核心内容,体现着司法理念的变化。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相适应的实体公正观,在程序公正的倡导下,转向了举证时限制度。但目前以证据失权制度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面临着种种困境,新证据的扩张解释,使人们对司法公正应是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案件客观真实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证据失权;新证据;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韩红俊,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杨付勇,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四川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10-0089-04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司法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要求。虽然公正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等社会主体从各自的立场,基于不同的评价标准,对于何为司法公正有着形态各异的见解。但将司法公正区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却是达成一致共识的。从我国古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法官调查取证、强调个案的实体公正到以追求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为目的而确立的当事人举证、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直至现在举证时限制度的适度宽松、新证据的扩大解释、力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相统一,体现了我国从古至今司法公正观念的转变历程。 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体现了实体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 我国古代采取纠问式诉讼,赋予司法官员完全的主动权,他们几乎包办案件调查、取证在内的一切诉讼事务。当事人只要将纠纷提交给为民做主的地方官,地方官就有义务也应该有能力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地方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在解决诉讼两造争议的舞台上,地方官是唯一的主角,因为有关诉讼的一切台上和幕后活动都由其导演并主演。这种诉讼不以体现普遍正义为价值目标和评判标准,并不遵循统一程序的法律,寻求的是个案的实体公正。 清末在面临内外危机的情形下,修律变法,沈家本主持修订了数部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其中《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司法独立的方针,确立[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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