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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           
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
[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可以有免责事由。元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是法律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利害关系的利器。行为人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探讨和厘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有助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适用
  [作者简介]雷群安,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学硕士,广东韶关512005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10-0086-04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简介
  
  现代社会中,诸如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环境污染、公害事故等等问题,人们在从事活动时即使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也往往难以避免,这就不免使人陷于两难境地:如果为了避免此类损害而选择禁止作业,那显然行不通,因为这些作业均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如果让那些因此类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人由于举证不能而独自承担损害结果。则又与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不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实现公平为价值取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了立法者们的理性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了。虽然,由于立法上的差异和法律文化上的差别,这种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各国在称谓与内容上略有差异,例如德国称之为危险责任原则,美国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但基本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认为是我国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我国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人认为,“行为人或法定为义务之人,虽无故意过失可言,亦不免负赔偿之责任。此责任谓之无过失(错)赔偿责任”。有人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有人认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态,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总体来看,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条件的民事责任”的观点,目前已是我国大陆学者的通说。
  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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