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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           
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
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是指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第二,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否则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它不是根据责任主体的直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来确定,而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或物件等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来确定,有时责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性的因果联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体现在: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其适用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关键要件。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第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不具有惩罚功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免责事由存废的争议与评析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诸多争议中,能否存在免责事由属于较有争议的问题,它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赞成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但其中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失责任原则非绝对,各有其免责事由”。否定者则认为,只有无免责事由的责任才是无过错责任;反之,只要存在免责事由的责任就不属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一系列免责事由,这不但不符合立法上的逻辑,而且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相悖。那么,究竟该怎样处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呢?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对其相关内容全面检讨,否则很难评判。
  1、免责事由与抗辩事由的关系。在侵权法上,免责事由与抗辩事由有没有区别?有人认为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两者没有区别;有人则认为两者应该区别。笔者赞成免责事由与抗辩事由存在区别的观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况;而抗辩事由则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免责事由一般是法律具体列举的事由,但抗辩事由往往不是法定的,法律也不可能对抗辩事由作出列举式规定。第二,免责事由主要是由加害人针对责任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减轻的问题提出的,而抗辩事由常常要针对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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