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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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语 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虽然对行为人的制裁和教育作用有限,但它适应了社会对不幸损害合理分配的需要,特别强调了分配的正义性,因此其存在价值是不容置疑的。至于有学者担心,规定免责事由以后会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失去其独立性,而与过错推定无异。其担心应该是没有必要的,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之间的区别其实很明显。这就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严格的限制;而过错推定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则是任意的,没有具体的事由,只要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是基于什么事由则在所不问。当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上,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以法官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同时也要注意法律对免责事由的规定,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并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目标和社会的和谐。中国论文联盟http://*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上一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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