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不可抗力是个人所无法抗拒的力量。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如果不可抗力不能免责,则无异于要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并且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后果,这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不公平,而且也无法体现法律责任的作用,因此,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将不可抗力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免责事由。当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时,它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即只有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不可抗力所引起的,被告人才能被免除责任。 2、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指的是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但并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旨在分担损失,法律将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无过错责任的例外,体现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积极态度。它要求行为人在作出某项行为之前,必须慎重选择,全面考虑,否则,该受害人不但无权获得赔偿,而且还应对由此引起的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让受害人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负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受害人过错也应该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免责事由。关于有的学者将“受害人从事犯罪行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造成损失”或者“阻却违法性的免责”等作为独立的免责事由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内容完全可以为“受害人过错”这一概念所涵摄,所以没有必要单独列出。而且,即便是列了出来,由于难以划清它们与受害人过错之间的界限,也只能徒增适用上的困难和争议。 3、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于原告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对原告的损害来说是唯一的原因时,被告就应当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上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免责事由,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无过错责任应用于新型侵权行为中,虽然可以克服过错责任原则囿于过错追究的缺陷,有效地保护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利益,反映了私法从自己责任到自己责任为主、兼顾社会责任的有益转变。同过错责任相比,无过错责任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以达到社会的有序性,从这一点来说,无过错责任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另一方面,无过错责任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不是很充分,尤其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时候。基于自己责任为主、兼顾社会责任的当代归责思想,考虑到行为人的责任有时存在责任负担过重的情况,故第三人的过错也应该作为被告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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