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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数人侵权与公平责任的适用——以一则案例的分析为主线           
无过错责任原则、数人侵权与公平责任的适用——以一则案例的分析为主线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基本事实[1]

夜晚9时许,江苏省某城市郊区公路上,一辆拉载货物的重型卡车将公路上方一输电电缆刮断。大约十分钟以后,又经过一辆重型卡车,该车车轮将刮断的电缆线卷起,致路边之行人被电缆拦腰勒住,造成四死两伤之恶性后果。事发后,两辆卡车均没有停车,即驶离现场,现已无法找到。以上事实皆有相关证人证明。后经查明,事发路段无路灯;且,电缆在当初设置时是经过批准的,事故发生数天前例行检查时也是符合要求的,事故发生时究竟是因为车拉载货物过高还是电缆下垂而导致电缆被刮断,现已无法证实。

现死者家属及伤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辆卡车及电缆设置方承担责任。因两辆卡车均无法找到,法院判决电缆设置方承担适当的公平责任。

(二)案件所涉及的几个焦点:

这是一起非常复杂的侵权案件,就本案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看,计有四名死者及两名伤者(死者的近亲属及伤者以下称“原告”)、撞断电缆的第一辆重型卡车方(以下称为“被告甲”,关于机动车致损的责任主体在此不予以考虑,下同)、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第二辆重型卡车方(以下称为“被告乙”)、电缆的设置方电力局(以下称为“被告丙”)。

从本案所涉及的http://***/zyw/n582/ca366503.htm。
[8] 在本文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大体等同于严格责任、危险责任。至于三者的细微区别,因与本文主旨无关,故本文做简单化处理,尚请谅解!
[9]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LoCaLHOSt
[10]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12] 德国2002年7月9日颁布的《修改损失赔偿条文第二法》即是一例。该法以不可抗力改变了原《道路交通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因所谓无法防止的事件的免责的理由。
[13] 当然,这种说法在我国法语境中是妥当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局限于加害人为机动车、受害人为非机动车与行人情形,即为明证。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也都将无过错责任中的加害人限于机动车。但也有例外,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54条仅涉及了所谓“非运行于轨道上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马车、自行车等);葡萄牙民法典第503条仅规定了“地面运输之车辆”(包括机动车、马车、自行车、铁路等);甚至仅将机动车置于无过错责任之下的国家将一些速度缓慢的机器,如修路车辆、农用车、动力化了的轮椅也排除出严格责任制度以外。(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14] 参见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22日。
[1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
[1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1页。
[17] 所以,该学者认为法律是从“公平”角度平均财富的,这其实是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误解。参见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代序)》,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2002年版,第12页。
[1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中的“财产损失”即指明了此种可能性。
[19][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9页。
[2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
[21]针对本案原告,被告丙也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
[2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
[2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24]这几类案件都是德国实践中的案例。德国法院依“机动车在运行中”这一标准对此加以判断。案情详情与判决理由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272页。
[25] 这里简单罗列的几个案件都是日本实践中的案例。日本法院也是依“机动车是否在运行中”这一标准进行判断的。案情详情与判决理由参见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7页。
[26]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4-495页。
[27] [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28][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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