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29]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某一判决理由;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页。
[30]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103页。
[31]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32]当然,各国针对特例都有各国独特的做法。“在这些模棱两可的案件中,各国特别法之间不协调的表达很可能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际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498页。
[33]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34]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35]参见张民安:《http://***.cn/weizhang/default.asp?id=19564。
[41]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42]参见曹险峰:《在权利与法益之间——对侵权行为客体的解读》,《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
[4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44]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94(boston:little,brown,1881).
[45]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46] 参见吴倬:《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47]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402页。
[4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3页。
[49][苏]马特维也夫:《苏维埃民法中的过错》,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41页。
[50]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台北国立编译馆1997年版,第77页。
[5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3页。
[52] 关于这两个案例的详情及理由请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208页。
[5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5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278页。
[55]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页。
[5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5页。
[57]徐国栋先生指出,“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58]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277页。
[59]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60]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丙是否违反了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依上文分析,在电缆被刮断的案件中,被告丙是并无过错的。因此,存在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就仅在于被告丙的不作为。而在本案中,被告甲刮断电缆与被告乙卷起电缆之发生仅仅间隔十多分钟,且由于发生在晚上,可以认定电缆只是被作为了侵权的工具,丙对电缆被卷起无相应的作为义务,故不作为行为之说法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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