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之否定的法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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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对归责原则的确立必须体现和遵循民法公平的理念;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适用是对法官裁判案件之限制,要求法官必须以公平理念作为依法裁判的价值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定的归责原则要求之下进行裁判,而不能发展成为以所谓“公平责任”为理由滥用归责原则,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本文不赞同肯定说的观点。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三、“否定说”及其法政策考量 否定说是本文赞同的观点。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其理由是:第一,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从系统分析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要解决的是损害后果的承担问题,而不是责任基础即归责原则的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该条进行的限制性解释也指出。该条款旨在解决损害后果的合理分担,不是“赔偿”,而是“补偿”。换言之,“双方均无过错”就意味着没有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所谓侵权责任的认定,而只存在损失后果的分担。第二,公平责任原则没有具体的适用对象。持肯定说学者所主张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适用对象的情形,事实上并不是所谓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而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本身就没有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是从无过错到有过错的变化,因而需要承担责任。这两种行为的认定,自始至终都与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无关。第三,从认识论角度考察,在诉讼的准备和进行阶段,认识论的规律不容许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先入为主地存在。原告为获得损害赔偿,绝不会主张“双方均无过错”;而被告也绝不会以主张“双方均无过错”的方式来请求免责或减少责任承担。法官则从一开始就应当秉持公平之理念,判明案件性质,或是考虑侵害人的过错或不考虑侵害人的过错,而不可能直到无法证明侵害人过错才以“双方均无过错”来适用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因此,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活动来看,所谓公平责任原则都不能用于确认行为之侵害性,因而它不是归责原则。 从根本上讲,否定说所依赖之法政策考量与肯定说并无不同,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否定说的优点在于它从法政策所希望达到的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出发,采用了符合法律规则、原则要求的制度设计方式,一方面保证了法律制度设计的合法性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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