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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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法律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并实现社会正义。在市场化就业背景下,反就业歧视决不能仅仅满足于各种原则性规定,而必须遵循市场化就业的基本规律,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这对“轴心”权利的相互关系。我国反就业歧视仍处于制度短缺阶段,反就业歧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都还面临诸多法律困境,我国反就业歧视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关键词:就业歧视;权利短缺;积极行动;执法机构;司法救济机制 论文 联盟网 wWw.LwlM.com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5.“立法歧视”。这是指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中存在的一些有关就业歧视的现象,也称为制度性歧视。制度性歧视是指由于历史原因而非故意实施造成通过广泛的中性政策、习惯和待遇固定形成的特定群体遭受的普遍的有规律的社会不利状况。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我国就业区分政策下对进城农民工的歧视和对异地就业人员的歧视。就业区分政策是指在就业制度中国家将劳动者因其社会身份的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就业群体,并针对区分结果对不同就业群体采取不同就业政策的现象。据统计,自1949年以来,我国在不同时期出台的有关就业政策、法律和法规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和立法歧视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工人的身份和临时工歧视等。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性需求抑制政策对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权的不当限制。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应届高校毕业生进入本地就业市场的压力,制定了若干规范性文件,限制入学前户口不在本地的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主要包括学历限制、专业限制、外语水平限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限制和毕业院校限制等。 (二)执法层面的问题 执法层面的问题有两个方面值得重视:一方面,由于相关执法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实践中反就业歧视执法实际“无法”可依。比如,2004年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把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之一。虽然该《条例》第11条做了扩张性解释,可以将禁止就业歧视视为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之一,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分散,并未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视。同时,各地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就业歧视的观念还很淡薄,各地[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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