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论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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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刑法学界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一直争论激烈,不断进行着相互的理论反思与批判,或主张对国外理论进行移植,或赞成理论创新,或支持传统理论的保留与完善。究竟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应向何处去?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 关键词反思与批判移植论创新论保留论多元论 作者简介:甘华银,法学硕士,广安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理论与实务。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中国论文联盟 www.lwlM.coM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刑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话语平台。随着刑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不断被引介,外加中国三大法律体系并存的法制事实格局,学界一直对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断进行着比较与鉴别。根据各自的研究视角和价值取舍,学者们在试图对各种理论体系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时,就会“有人抱优越感,认为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完美无缺;有人会持自卑感,认为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错漏百出。”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何去何从存在激烈争论。 一、对传统理论体系的反思与批判 通过对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反复比较,有学者对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进行反思,或批判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存在关系混淆,或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众多矛盾……,并由此建议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其批判性理由主要如下: 1.罪与非罪认定标准混乱,内容相互矛盾。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某一行为罪与非罪评价,除运用犯罪构成外,还有两个辅助性标准,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和犯罪概念,后者作为除罪标准从否定方面将行为排出犯罪圈,事实上分割了罪与非罪的评价功能,导致罪与非罪认定标准混乱。 2.判断过程缺乏层次性。认为中国犯罪论体系,缺乏评价的层次性,主观和客观要件同等重要,在平面结构中,看不出哪一要件需优先评价,无法防止优先判断主观要件符合性是否存在。并认为通说理论框价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在考虑主观要件之后才考虑客观要件,易将没有法益侵害,但有主观恶性的身体动静认定为犯罪,不当扩大未遂犯的成立范围,有可能在某些问题上陷入主观主义的陷阱之中。 3.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封闭的,不能体现控诉与辩护统一。这是通过对比德日犯罪判断过程所得出的结论。以为现有封闭的犯罪构成体[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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