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论争 |
|
|
构成理论体系基本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之需,在总体上是合理的。 4.改变现有犯罪构成体系,推行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或英美犯罪分析体系,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认为四要件构成理论在中国存在、发展了40多年,既是历史传承,又有其现实存在的合理性,且已被广泛接受,有其基本合理之处。并认为,主张全盘否定现有四要件理论、推倒重来之观点,过分放大了四要件的缺点和三阶层理论之优点,漠视了现有国情。 5.传统犯罪论体系固然有其缺陷,但并非如批判者所认为的不可克服,完全可通过改的方式来弥补和完善。并认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自诞生以来,经过多次变化,没有绝对唯一的理论体系,而且,无论哪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都有其缺陷乃至重大缺陷。现阶段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内在合理性,虽有所欠缺,但可通过不断发展完善来解决,不应采取拿来主义态度,完全照搬国外理论。 三、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向何处去 针对四要件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就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思路,学界争论激烈:或主张犯罪构成分析体系移植论,或主张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保留完善论,或主张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创新论。刑法学界观点林立,有学者归结为“三大模式八种路径”,在事实上正逐渐形成一种理论上的多元格局。 (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移植论 移植论是指将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占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引入我国犯罪体系中,取代传统的平面整合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移植论又可进行如下划分: 一是以移植的法系原型为参照,可分为,“德日体系移植论”和“英美体系移植论”两种。“德日体系移植论”是指将德日刑法中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引入我国,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英美体系移植论”是指借鉴英美刑法中的双层次犯罪构成结构模式,吸纳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成分,由犯罪基础要件和犯罪充足要件两个层次来重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 二是以是否对引入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修正为标准,可分为“移植整合论”和“完整移植论”。“移植整合论”借用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主流犯罪构成体系,但又对其进行一定的整合,如有学者主张移植大陆法系犯罪分析体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和整合,形成所谓的“龙式犯罪构成论”。“完整移植论”将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一成不变地移植到中国刑法学中来,以替代传统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析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 下一个论文: 2011年愚人节防骗办法秘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