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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有效监督需要司法公正           
媒体有效监督需要司法公正
,应当算是一条较为可行的治理路径。
  
  司法公正:维护正当监督权益
  
  媒体监督时常会引发侵权诉讼,如何保障媒体监督在诉讼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裁判中的价值衡量问题。法院在审判媒体侵权案件时一般多偏向于名誉权保护立场。而实际上,媒体言论自由权与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之间的复杂纠纷关系一直以来就是剪不断理还乱。但在法学视野中,公众人物/机构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时,媒体言论自由权先于名誉权已成为一个共识,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机构,在正常情形下,其名誉权理当让步于媒体言论自由权。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受法律保障,过去100多年的案例库中并未发现因媒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质疑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诉讼。
  管辖与举证问题。如果说法院在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时偏向前者可能出于人皆有之的朴素法感情,那么其在公众机构(如上市公司)名誉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之间偏向前者则显然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众所周知,当前的由原告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很可能会系原告精心设计而于媒体极为不利,因此有学者曾建议改变当前管辖制度,或由最高院或由异地裁判。同样,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倒置安排。此举会否引发媒体借机肆意评判公司事务的危机?其实担心有些多余,因为一方面那些优秀媒体并不会因为举证责任规则的变化而就放纵自身行为;另一方面,对那些唯利是图、不负责任的媒体而言,举证责任倒置也并不会减轻其侵权责任。该规则的实质目的就在于减轻媒体监督的不必要负担,而这种负担对于企业而言却显得微不足道。
  事实认定问题。这里包括几个老生常谈的原则,如事实与评论的区分,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是否存在严重失实、正常或善意的失实与妄加臆断抑或恶意侵害的区分等。乍看上去,这些都不过是立法技术层面的细节问题,但实践情形表明当前的裁判者并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因此,这个原则必须与裁判倾向联系起来,方能真正发挥作用。
  媒体的法治素养问题。 媒体在监督公司治理过程中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但其法律素养却不一定能够同步前行。媒体舆论同企业辩护乃至司法审判之间出现纠纷早已屡见不鲜。甚至在自身存在明显缺失的情形下,媒体仍然以道德或民意为依靠轻视侮慢被监督者,这显然有违法治理念。恩威公司诉《四川经济日报》案就是一例,媒体在明知报道证据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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