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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3月14日答问记者中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人心所向,大势所需, 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对刑诉讼活动、民 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论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
  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立法规范,法律体系健全;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民 法治意识良好,学法成风,守法成习惯。坚持宪洗和法律至上,必须做到: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识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识和个人 的违法行为都必依法受到追究;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察机关来说,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依法履行职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 追究。三是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要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斗争。要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严格公正文明执 法,以公正司法赢得权威。
   二、检察监督的含义与效力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诉讼手段和其它诉讼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产生多种效力。(1)代表国家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 诉,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抗诉效力;(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要 求公案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等效力;(3)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犯罪嫌疑人的效力;(4)查办惩处职务 犯罪和司法腐败的效力;(5)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视、拘留和逮捕的效力;(6)采取不起诉及撤销案件处理,对案 件的刑事问题作出否定性的终结的效力;(7)抗诉效力,有限范围内的实体处理效力:(8)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提出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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