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国家政治体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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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根据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要搞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 的经验教训,在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对于健全国家体制,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国家机构的 高效、合理运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本刊特约记者专门采访了王汉斌同志,请他详谈了1982年修改宪法、宪法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规定及 决策情况,以飨读者。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记 者:汉斌同志,您在1982年修改宪法过程中,一直重点负责国家机构一章的起草工作。请您谈谈修改后的宪法在国家具体的政治制度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王汉斌:这方面可以谈的内容很多,我想先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起。 人们常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什么说是根本政治制度呢?因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 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个规定说明,人大是国家政权机关运作的中心。离开人大,国家机器就难以正常运转。当 年设立深圳经济特区时,国务院领导同志让我帮助李灏研究深圳的政治体制。李灏提出不设人大,不开人民代表大会。我就说,不设人大,市长怎么产生?他说可以 由省政府任命。但是省政府任命市长不能成为制度,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还有,深圳的法院、检察院怎么产生?这说明,没有人大,国家机器的运 转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几经周折,深圳还是设立了人大。 还有的同志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因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的政体。我认为这个提法不能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没有体现出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应该说,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机构的设置,都应当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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