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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呼唤法学理论与时俱进           
网络时代呼唤法学理论与时俱进
我 国将形成全球最大规模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拥有世界第一的电子商务应用规模。网络蕴藏着如此巨大的经济规模,很难想象它整体游离于法律之外会是什么样子。 其次,网络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的秩序价值,更加凸显了法律介入的必要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 人,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提高了5.4个百分点,这一比例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更高。网络实 现了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的转换。网络开始由“虚拟性”向“现实性”过渡,网络行为不再单纯是虚拟行为,它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无论是电 子商务还是网络社区,网络已经逐渐形成自身的社会结构,并对现实空间形成了巨大的辐射效应。例如,发生在日本的核泄露事故经过网络的不断传播、放大,最终 在我国演变为全国性的食盐哄抢事件。
  传统法律全面滞后于网络发展,理应加强研究。令人尴尬的客观事实是:一方面,网络技术的更新带动着网络犯罪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变异;而另一方 面,相应的法律规则却需要长时间的酝酿才会出台。也就是说,当立法者、理论研究者终于把握住网络中某一类型的犯罪特性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时,却发现它已经 被新的犯罪样式所取代。由此导致的尴尬是,新的法律规则刚一生效即在事实上宣告无效,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刚一面世就面临着退市。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在 信息时代全面滞后,难以照搬、套用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10余年来爆发式增长,它的实际危害和现实中的违法、犯罪并无差异,而最终受到 法律追究的比例却低的惊人,网络几乎成为技术暴徒的“栖息地”和“欢乐谷”。自2006年以来,中国的犯罪总量持续在高位运行,年平均在470万起左右。 而网络犯罪的发案率,根据业内的最保守估计,应当是两倍于这一数字。但是,网络犯罪的立案量年均不超过3000起,起诉和有罪判决量,年均不过百余起。进 入司法视野中的网络犯罪数量过少,导致立法的反应速度极为迟缓。网络技术和网络犯罪的新陈代谢速度之快,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 穷,而立法和刑法理论对之的回应却软弱无力,对于理论研究者来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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