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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问题 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
  3.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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