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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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 要:所谓刑事和解又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本文从刑事和解的概念、研究现状、利弊性分析、可行性分析、适用方法等角度入手,对该制度在我国重罪中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重罪;刑事和解;可行性 2010年10月16日,河北大学新校区发生一场"醉驾"车祸,致两女生被撞,肇事司机李启铭事后有逃逸行为,并扬言:"我爸是李刚"。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对于以上这两起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除了严格按照刑事诉程序,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的方式解决以外,是否还存在着一种其他的解决途径?笔者由此想到了如今在学界讨论日趋热烈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以及我国的研究现状 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尽可能得到较轻的处罚,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对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也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当前,刑事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已经逐步趋向深入,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已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中得到试点执行。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和主流观点来看,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该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例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①。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包括严重刑事犯罪在内的一切案件。比如说,陈光中教授认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和解范围。对于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但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公诉案件,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和解后请求从轻处罚的,人[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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