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
|
|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 要:传统公司代理理论与制度基于股东“同质化”假定的逻辑基础而展开,“资合性”正是对这一基础的法理化表达。股东“同质化”假定具有人性同质与利益同质之内涵,建构其上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以资本作为唯一标准,形成了权力定位中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权力分配中的股份平等原则和权力运行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但这些权力配置原则所产生的诸多流弊已然昭示出其逻辑基础存在先天缺陷。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现实已经得到公司理论和实践的有力佐证,并不断催生出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关键词: 公司治理; 股东同质化与异质化;公司内部权力配置;逻辑基础 一、引言 内部权力配置是股份公司治理中的永恒主题,根据不同的公司治理理念,会出现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股份公司的发展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公司治理理念不断调整、公司权力配置不断优化的过程。肇端于上个世纪并延续至今的公司治理代理理论,基于对公司管理层漠视股东权利和滥用代理权以中饱私囊的忧虑,对公司两权分离背景下的越权代理和不适当代理问题设计了严密的防范机制。此种理念在传统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股份平等思想、资本多数决原则等都是围绕着“股东本位”的主题而展开的。但颇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传统代理理论虽然能够把股东大会中心地位提升为良好公司治理的首要保障,将资本多数决描绘成对经济民主理念的一种天才诠释,将股份平等阐释为民法平等原则在公司领域内的自然延伸,但却没有能够预见到股东大会权力行使中的“多数暴政”,没有能解决因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权利的蔑视而产生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资本多数决的实质是以抽象的资本平等理念掩盖了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的以资本多数决为其主要实现方式的股权平等理念进行冷静的审视和反思。通过反思我们不难发现,传统的代理理论是基于一种股东“同质化”的逻辑假定而以无差异的资本作为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唯一标准, 公司法理中关于股份公司根本属性的“资合性”界定就[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上一个论文: 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 下一个论文: 培养兴趣做好初中物理向高中过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