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的时代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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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法治理念,更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和推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第二,我们的关注点也应当更多地转向中国社会实践,面对中国实际,研究“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源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以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基础,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关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从中提炼、发掘和科学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元素,从而寻求和构建一种能够有效回应和指导化解“中国问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与实践性两者相辅相成,彼此互为一体,不可割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命在于其“发展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灵魂在于其“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发展中深入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只有不断的发展、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与时俱进,而不会过时,丧失其生命力;也只有不断深入地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得以升华,趋于成熟。如果看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容纳一切先进理念的潜力,丧失发展的信心,必然走向悲观主义甚至反动;看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理念容纳能力的局限性,过于乐观,必然走向理想主义,最终将沦落为悲观主义;这两种倾向都会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程。〔2〕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科学、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与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就是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也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双重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方面,法治作为全世界人类共同的财富和文明成果,在依法治国、人人平等、人权保护、公平正义等方面都体现着法治的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更应当具有法治的一般属性,体现法治的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在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等方面汲取了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虽然与传统的法治思想、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着明显的差异,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的法治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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