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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理论框架初探           
法务会计理论框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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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其经济纠纷及犯罪也相应增多,在纠纷的解决和犯罪的调查与审理中,会大量涉及到财务与会计问题,法律和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卫士因此结合得日益紧密。法务会计作为二者融合所产生的边缘学科也成为会计界近期研究的热点,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诉讼支持服务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关注。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将为法务会计实践指明方向,并推动法务会计在我国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法务会计理论框架
  
  一、法务会计定义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G·杰克·波罗格纳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及我国学者李若山(2001)、戴德明(2001)、张秀梅(2002)、盖地(2003)、赵如兰(2001)等。综合国内外会计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对于法务会计人员与法务会计技能与理论,中外学者的观点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将会计、审计技术、法学知识等结合起来从事的工作,但在法务会计工作,即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什么问题上差异较大。斯考特教授、G·杰克·波罗格纳与洛贝特小林德奎斯特和李若山等都认为,法务会计是用来解决会计事项中的法律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承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专业人员,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戴德明关于法务会计是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行为进而优化会计规范体系出发。笔者认为,约束会计职业行为应依靠科学规范的职业规范体系和职业道德体系,且其将法务会计看成是司法会计的一种,有一定的局限性。张秀梅和盖地认为,法务会计既能处理涉及法律的会计问题,又能运用会计和法律知识判定或裁定受理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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