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权的法理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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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时间精力加以管理。倘若管理不当还须对遭受损害的人负赔偿责任,而且任何一项投资决策不当还可能波及其他投资导致倾家荡产,当所有权人坐拥巨大资产而为众人所周知时各种困扰会接踵而至。但是如果将名义上的所有权让与受托人,这不但能规避投资风险,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任何一方的债权人皆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而且免除了管理之责,因为信托财产一旦转让于受托人,受托人即享有了财产控制权即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另外,还可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如避税,投资等。对受益人而言,信托一旦设立,其就享有了实质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可单纯享受信托财产所生之利益.从受托人的角度而言,受托人一般无权要求因作为受托人行事而收取报酬,但随着信托功能和受托人角色的变迁,受托人由专业人士和法人担任,这使得经营管理信托不是免费的,这样,受托人通过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从而从信托管理中获得报酬。如持有一家公司大量股票的受托人,部分地或完全控制这家公司,信托文书授权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指定其为公司的董事,其可凭董事身份收取劳务报酬。还有法人受托人收取佣金之类的利润如证券投资信托。总之,信托中财产所有权的分离,使各方当事人都获得了心灵上的满足并增加了快乐:委托人通过财产的转让,得到了安全的快乐和自由的满足,受托人对财产行使控制权而获得了报酬或佣金的快乐或因投资而获取资本收益的快乐:受益人获得了财产增长的权利快乐。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3,公平的实现。 从法哲学角度来说,财产制度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而存在的。亚里土多德认为,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里都隐含着分配公平的概念。公平分配是财产法的核心。在资本主义秩序中,一个人的所有权的价值显然与其他人的相联系。财富分配的公平来自于履行财产权过程的公平。 信托不仅可将控制权(名义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分离,而且可进一步将收益权分割为本金收益权和收益受益权。这样的分离和分割有利于有能力者融资资产创造财富,这种所有权的分离运作过程可促使社会资本所创造财富得以平均分配。例如证券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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