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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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自己的财产,并且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明确协议呢?在洛克看来,劳动就是一个最好的媒介。这是劳动使它们同共有的东西划清了界线。从人身到财产的过渡是劳动使它具有了正当性。 (三)财产权确立的前提及限度 自然的供给品(包括土地)就其自身而言,没有价值的原因是它的极大充裕。但是,这种自然的供给品的充裕,并不是现实的充裕而只是潜在的充裕。随着人口的增长,对人真正有用的绝大部分东西都是缺泛持续性的。它需要通过人们的劳动或发明使其成为现实的供给。这个东西会腐烂变质的自然事实大概是自然状态下对财产的主要限制。当然,洛克又补充说,如果他把自己的劳动果实因消费不了而送给别人这也算是把它利用了,这并不违反自然法。假如一个人拥有一些耐用的财物,或者将其易腐烂的财物与他人换取一些耐用的物品如贝壳、钻石等等,这样他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会违反自然的共同法则。这时的腐烂变质规则对物件的公平分配就是无效的。面对这个问题,洛克很自然地想到了货币。货币的使用刺激了人们不断地扩大他们的所有物和生产剩余产品。 二、洛克财产观的逻辑困境 从宏观上看,洛克似乎从自然权利出发构建了自己完整的财产理论体系,但从微观来讲,他的财产理论却又充满了逻辑瑕疵和前后不一。 (一)劳动确定财产权与雇主的不劳而获之间的矛盾 洛克虽然认为只要人们愿意在自然共有物上进行劳动,就对这共有的东西享有所有权。但他同时又否认工人凭借其劳动可以占有财产。譬如:“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②在这里,仆人的劳动是不能使他们享有财产权的。这就等于他既承认劳动确定财产权又肯定雇主的不劳而获。洛克的这一矛盾,体现了他的财产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的工厂手工业为背景的,是在为资产主义的剥削作辩护。 (二)通过劳动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与土地通过法律加以确认之间的矛盾 洛克认为,一个人通过劳动有权拥有他在土地上所创造的一切价值,但这种所有权是否包括土地本身在内呢?他指出:“尽管财产的主要对象现在不是土地所生产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而是包括和带有其余一切东西的土地本身,我认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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