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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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程序启动方面规定不明确 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以各级政府请求为主要形式,以主动施救为必要补充。军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在地方政府未来得及请求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实施抢救行为,同时向上级报告。但是条例对于哪些情况属于部队可以主动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并没有做具体的细则规定,使得部队不好把握。由此带来主动采取行动情况下的军队后勤保障、救灾费用承担、军人合法权益维护等问题无法明确。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军队主动参加抢险救灾的条件、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2.军队参与灾后重建任务方面规定不明确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预案中,都将军队的职责任务规定为应急救援和处置,而不是预防和恢复重建。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的任务作了适当拓展,规定军队在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但是条例对军队协助重建的条件、标准、时间节点、费用承担等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使得部队参与重建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费用来源。 3.军队参与抢险救灾训练组织问题规定不明确 条例规定有关军事机关应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组织部队开展必要的抢险救灾训练。但是军队的性质、驻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各不相同。训练演练具体由谁组织,哪些部队有必要开展训练,预案的制定是否应与地方政府救灾预案联动等问题都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规范。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省军区系统、各驻军部队都有一些自己的应急训练方式和经验,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如果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在面临大规模的抢险救灾任务时,容易产生各行其是,协调困难的情况。抢险救灾立法应适当汲取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在训练时间、训练内容、训练经费保障等问题上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将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训练组织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4.军队的紧急处置权设定不明确 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为抢救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及国家重要财产,部队时常会面临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此处置措施可能会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紧急处置权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但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是否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何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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