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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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事物力征用法律制度本身不健全,征用后的补偿、救济机制不完善,因此除特别紧急,无可替代方式的情况以外,征用在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需要慎用。抢险救灾中军队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问题可以经由另一途径解决,即通过军事租赁的方式。军事租赁是指物件所有人(出租方)按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物出租给军方(承租方)使用,军方在紧急状态下享有优先契约的权利并按约定向出租人交纳一定的租金。军事租赁具有一般租赁合同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特点,易于为群众接受。同时又通过军方在紧急状态下的优先契约权保证了军队在紧急状态下使用民用资源,展开救灾行动的权利。显然更适用于抢险救灾等一系列非战争军事行动。 5.军事交通法律体系的完善 抢险救灾中的军事交通问题主要涉及的是作为交通部门主要执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国防交通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规范》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补充相应条款,赋予军队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的权利。抢险救灾行动中出现的军车优先通行权法律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属于军事交通法律体系尚待完善的一部分。军事交通法律体系还需要在立法上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使军事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协调一致;使军事交通运输法律与国家交通运输法律同步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晓鲁.从汶川大地震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中军事法的应用与完善[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5). [2]苏勇.重视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军法,2008,(5). [3]杜杨.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亟待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军法,2008,(4). [4]苏鹏.完善军事交通运输法律制度研究.2007届优秀硕士论文集[M].西安: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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