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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化”背后的知识产权法研究           
“山寨文化”背后的知识产权法研究
的知识产权法律渊源可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国知识产权立法分散。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另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法渊源方面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完善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之外,也积极寻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开始,我国先后参加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加入了包括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67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
  文章认为,正是因为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律法规之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不一致甚至冲突,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②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缺失。我国因为在知识产权法上立法权分散造成行政执法权不统一,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10个部门来负责,各部门分别管理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这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存在权限上的冲突,同时又在某些侵害知识产权的领域留有空白和漏洞。
  此外,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上“管”、“罚”主体同一化,缺乏监督。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主要特点是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仅仅享有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职权,同时还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裁决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质言之,知识产权的管理授权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执法主体,集管理和处罚职能于一身,使得其在行政执法时缺乏监督。
  ③国内法与国之间冲突。随着,国际间的交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国内法与国外法之间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既担心高水平保护超越现阶段国情,又不得不面对国际社会带来的压力在现代社会的国际竞争中。于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上存在着超高水平与过低标准的争议。如果国内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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