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文化”背后的知识产权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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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内容分散、零乱,存在大量的空白遗漏、重叠交叉,甚至相互冲突。和现在知识产权法改革中主流观点一致,文章也认可如果构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建知识产权法典,尽可能将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消除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化。 ②提高知识产权的立法层次。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成,有法律、行政法、行政规章三个不同层次,其立法层次不一,层次效力不统一,使法律效力差别与效力弱化并存。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却又通过规章形式予以填补,导致法律效力层次降低,法律效力弱化。文章认为,在今天知识经济条件下,有必要改变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机制,改变法出多门、立法层次不清的局面,对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理清层次,保障法律效力,使知识产权法进一步系统化、法典化,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作用,实现其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③注重知识产权法的司法解释。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其运行效果和法律目标的实现。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的条文少、内容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因此,不仅要在立法上应注重法的精细性、具体性,充实实体性条款,避免条款的形式化和空泛化。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在具体运用和适用法律过程中,更是要结合具体案件做出更具适用性的司法解释。 ④在立法上缩小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差距。进入90年代,世界科学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力地推动着世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不断有新的立法动态。但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显得落后了,仍尚有许多与国际有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所以,我们要注重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完善国内立法,使公约在我国发挥实际效力,是中国更进一步的与国际社会接轨。 ⑤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针对文章上述提到的我国知识产权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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