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文化”背后的知识产权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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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排除较高标准的适用,或者在适用国外法时予以太多的限制条件,对本国知识产权予以最大保护,将可能导致优秀知识产权被排除在本国之外,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是,如果对本国知识产权与外国知识产权予以相同承认,或者对外国知识产权的承认优于本国知识产权,“要以牺牲承认国巨大经济利益为代价”,将直接损害本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影响本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最终导致本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知识产权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问题,需要予以各种利益衡量。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要以灵活的方式手段处理在解决跨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出现的法律冲突,寻找到最适当的法律适用原则,从而既能切实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又能加强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流与合作,促进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知道,“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中国目前正处于迅速建立健全法制体系的过程之中,需要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好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舶来品,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近代中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被迫性移植”,其间虽有清政府实行新政的需求,但更多是外国势力强加所致;现代中国对知识产权规则的接纳,在一段时期是一种“被动性移植”,即是在国际贸易体制的框架内来考虑本国立法。然而,具体的制度不难移植,但制度背后的东西移植起来却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造成侵权的内在诱因是观念问题,因为每一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意识相对淡漠,这不仅导致人们缺乏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严重的是相应地对他人的权利的不尊重,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是与此相关的。 3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①积极进行立法完善,加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我国知识产权法由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构成,即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集合而成,这种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显然不能顾及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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