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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于侵权的工具、设备,可以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及物品。 3.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处理。根据规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纠纷进行审查,有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还可以依法作出裁定。 三、国内法、国际法交融中的知识产权与行政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国际法交融现象 随着国际经济和高新技术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给予极大的关注,围绕知识产权的争端频发,使得确立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和制度已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课题。 自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过程在加快,使得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纷纷建立。如1970年知识产权组织建立,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第14个专门机构,同年欧洲专利局成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逐渐国际化。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越来越多、加入公约成员的数量越来越广、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强。考察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关系,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反过来,知识产权全球化又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全球化。 可见,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及其他经济规制领域出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的现象。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的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WTO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