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融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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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 (二)国内法、国际法交融理论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时代,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的时代,考察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国际贸易摩擦凸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保护重要性愈发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内外贸易摩擦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表现得尤为突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中,行政权力的运作具体表现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其专业性、效率性的优势有助于化解纠纷。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全球化,行政权运作受国际法约束。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因此一国国内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权的运行,除了受到该国法制的约束之外,更需受制于国际条约的限制,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程序正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一系列国际规则中关于行政法的要求。 3.全球知识产权运行涉及各方利益。规制需注重利益平衡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知识产权使用、保护的过程中将涉及国内及国外、公司及个人、市场主体及公共社会等不同主体的利益问题,因此,运用行政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必须秉持利益平衡原则,依据利益运作的规律,在符合多元利益特性的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去调整该多元利益体系中的冲突,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的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应注重以下利益关系的平衡:本国知识产权主体与他国知识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本国公共利益与他国公共利益的关系。 以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例,公共健康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一直以来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药品制造商在研发阶段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和时间,期待通过知识产权来收回成本、获得盈利,而遭受疾病困扰、大多数民众无力支付昂贵药价的发展中国家将生存作为最大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面对生存权、健康权必须退居二位。具有人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和健康权在促进和维护人类福祉方面,两者之间的平衡是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胚,借助公法对私权的限制达到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均能实现的双赢效果正是行政法的目标。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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