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责任语境下的环境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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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相悖的,是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制约和限制,所以鲜有公司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即使法律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也是被动执行甚至想方设法规避。 然而,如果从法经济学的“效率”观点来分析,我们却可以证明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的是统一的。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中,良好的环境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产品,而对环境的保护则是生产这种产品的“经济活动”,而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则是这种特殊经济活动的“经济制度”,它与经济发展一样可以接受“财富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标准的检验,从而使环境和公司营利在“效率”平台上获得一个统一的观察视角,实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在理论假设中的合一。从这个视角分析,环境与经济发展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如果不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和自然资源的存量,轻则会导致经济发展无以为继,重则会导致人类灭亡。不管是哪种结局,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是致命的。因此,要求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深层次目的,绝不是对环境和资源的单向考虑,而是力图维持公司发展与环境资源容量的平衡。也就是说,要求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意在维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同时也确保了公司持续存在及营利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矛盾。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也可以证明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与其营利性并不冲突。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支出而影响经营业绩,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从而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以及政府和社会公益团体的支持,这些无形收益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极为有利。如欧美的许多大型公司利用环境经营战略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成效显著。另一方面,传统的经济学理论通常是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费用排除在商品价格之外,并不纳入经济发展的成本分析之中。因此。通过公司年度报表的分析,往往得出环境保护与公司经济绩效相矛盾的结论。随着环境资源的资本属性日渐明显。环境与资源费用开始被计算到商品成本之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成本价值与环境成本共同转化为商品价格。既避免了过去资源无价、原料低价和产品高价的价格扭曲现象,也为现有的微观经济分析注入了新的生态内涵。实践中,环境影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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