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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责任语境下的环境税           
公司环境责任语境下的环境税
评价、排污收费、三同时和限期治理等一系列制度对公司经营形成了合理约束,引导公司在经营决策时重视环境资源因素,在追求营利性目标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中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承担环境责任在本质上与公司的营利性是一致的,而且在我国也有一些强制要求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法律法规,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并不高。根据既有的研究成果,很多学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一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但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还可以发现企业不愿承担环境责任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而开征环境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必要的。
  
  (一)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要求开征环境税
  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有两个属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国防保护了所有公民,其费用以及每一公民从中获得的好处不会因为多生一个小孩或出国一个人而发生变化。但是也有一些公共产品,虽然也会带来集体利益,但当发生特殊情况时,却会变成“有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如一个公园或游泳池,对一定数量的人来说是公共产品,而当消费者超过公共产品所能提供的数量界限时,即发生“拥挤”时,消费者之间就会产生一定的“相互妨碍”。因此,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并不是绝对的。所谓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例如,消除空气中的污染是一项能为人们带来好处的服务,它使所有人能够生活在新鲜的空气中,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鲜空气的好处是不可能的。环境资源符合“公共产品”的两个属性,因此环境资源无疑属于“公共产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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