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联盟*编辑。 对成文宪法国家中的宪法性法律的质疑
【摘要】在不成文宪法国家里,以普通法律形式存在的宪法性法律被视作宪法的渊源是没有争议的。而在成文宪法国家,以与宪法紧密相关的法律存在的所谓宪法性法律是否可以视作宪法的渊源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在成文宪法国家里将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的渊源,存在着诸多的理论缺陷。 【关键词】成文宪法;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非宪法性法律;宪法概念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都是宪法的重要的表现形式或者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是指有宪法规范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或者说宪法性法律是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不具备成文宪法的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性法律是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性法律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学界有部分学者对此通说提了质疑,认为:“在我国,宪法性法律不属于宪法形式,在我国的宪法仅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与宪法在法律效力、创制程序等其他方面都存在差异。”[ 杨海坤、上官丕亮著:《宪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宪法性法律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歧义性认识。宪法性法律必需放在不成文宪法的制度下使用。”[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笔者认为,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由于不存在一部“高高在上”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本身就直接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而不是对宪法典原则的具体化,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使用宪法性法律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然而,在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里,由于存在着由宪法典统帅下的金字塔型的法律体系,使用“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来发挥着对宪法规范或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或者对宪法典的补充,则会造成诸多理论上的缺陷与矛盾。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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