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修改与我国宪法理念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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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八二宪法修改与我国宪法理念的变化
摘要:宪法修改不仅仅只是宪法条文的修正,也不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宪法理念的不断进步和提升。从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来看,我国宪法的理念正由传统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向以人为本的方向转化。 关键词:宪法修改;宪法理念;人权;法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9)06-0055-04 宪法理念是公民对于宪法思想和宪法基本原理的信念,是公民对于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认识和理解,是宪法意识的高级形式。八二宪法是新中国历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它施行至今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即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改,共产生31条修正案。八二宪法的修正在较大程度上回应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权利结构的转型对中国宪法理念不断完善变化的客观要求,实现了我国宪法理念由传统的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国家利益绝对至上的权力理念以及狭隘的公民权利理念向符合现代宪政精神的宪法理念转变。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宪法是什么?简而言之,宪法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法之为根本法,乃是因为它体现一种能够作为最高权威来源的根本法则。根本法则之有最高权威,乃是因为它体现基本价值。这种基本价值的核心,不仅是人本的,即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而且是自由的,即维护人的尊严和福祉。”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早在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中即开宗明义地写道:“国会两院依法集会于西敏来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也明确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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